在法律制度的严密框架之中,有期徒刑是有上下限之分的。其中,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为25年。根据一般的审判原则,对于那些有罪之人,有期徒刑的判决通常会在半年至15年间予以确定。
在特定情况下,例如数罪并罚,如果其累犯的有期徒刑总额未能达到上限值——即35年,那么此人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越20年这个门槛;若是总额达到或略高于35年,那么限制的最高刑期依然维持25年。至于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,如果在服刑期间能够展现出显著的立功表现,并且经受住了两年的考验期,他们即可将最终的刑期降格为25年的有期徒刑。
《刑法》第69条
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,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,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、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,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,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,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,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,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,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,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。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,执行有期徒刑。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,或者拘役和管制的,有期徒刑、拘役执行完毕后,管制仍须执行。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须执行,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,合并执行,种类不同的,分别执行。